知识产权金融生态、“人工智能+”版权治理、微短剧产业扶持与版权保护、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数据权益、“谷子经济”与版权运营……这是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近日发布的2025年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年度关键词中的一部分。
这些关键词集中浓缩了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的最新成果,让我们看到数字版权领域在过去一年中的核心发展脉络,也为2026年业界洞察行业发展趋势提供重要参考。
一、数字版权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5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体系”,为数字版权生态的规范与繁荣铺设了制度轨道。
据统计,我国光缆线路长度从2015年的2500万公里增至2024年的7300万公里,增长了192%;网民规模从2015年的6.88亿人增加到2024年的11.08亿人,增长了61%。这一组组数据展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澎湃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认为,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与文化产业、创意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其保护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文化创新活力的激发、新型文化业态的培育以及数字时代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将继续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高水平数字版权创新发展平台,进行版权领域高端人才培养,为推动数字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贡献人大智慧与力量。
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志丹看来,如今,数字版权领域创新热情高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新兴业态迅猛发展,既为经济发展开辟了蓝海,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深入分析了人机协作的版权边界以及美国版权局提出的“绝对控制说”的困境与突破,同时主张,回归“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原则,提出分层保护的思路。即,对于简单的AIGC成果,可以不赋予版权保护。对于复杂的成果,则应区分原样照抄和相似但不相同两种情况。蒋舸特别提到,需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品;另一种是,用户即使对提示词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所获得的内容也可能不构成作品。这一区分对于实践中正确处理AI相关版权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司法实践面临数字版权新挑战
数字版权方兴未艾、快速成长,与产业发展尤其是与司法保护紧密结合。近几年,数字版权保护案例也不断增多,数字版权侵权赔偿问题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管祖彦围绕数字版权侵权赔偿中的要素运用,系统梳理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破解思路。管祖彦提到,数字版权产品与传统版权产品在价值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数字作品内容高度整合,而且又与消费者行为相联系,产生了利润分配的复杂性。数字版权产品获利模式、价值属性不再是传统的单一产品销售,而是一个复合性的商业模式,数字产品如何获利,价值在哪里,不能仅仅看数字作品本身,很难直接单一评估。”管祖彦以微短剧为例进行分析,“短剧的收益产生于广告的投放,产生于内容的生态结构,也产生于用户的行为路径,短时间内可以贡献流量。但它又是在整个平台算法和内容池中进行发酵,因此很难评价一部短剧单独的经济价值到底是多少。这种复杂性使得传统的赔偿计算方式面临挑战。”
事实上,司法在判赔中也面临复杂挑战。在《德云斗笑社》案中,法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理由包括:侵权持续时间长、收到警告后仍继续侵权、覆盖作品热播期等。而在其他案件中,因平台接到通知后积极采取措施,法院认定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数字版权侵权赔偿中,我们需要以严格保护为导向,在侵权赔偿当中要作出有利于鼓励创作、有利于权利人、有利于制止侵权行为的选择。”管祖彦认为,这就不仅要看到权利人所受的显性损害,还要看到隐性损害,对潜在侵权行为发挥威慑作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李思頔从更宏观的角度阐述了数字经济时代版权司法保护的思考。她提到,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革新,尤其是网络文化、数字文化不断繁荣,与数字技术有关的文化产品日益丰富,权利对象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李思頔认为,在面对原告请求保护多样数字文化产品时,无论是对于请求保护内容性质的判断,还是对于被诉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抑或是对于被诉行为构成对何种权项侵害的判断,司法应当“揭开新技术的面纱”,回归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原则本身。在遵循法律规范和立法初衷对相关权利权益以及被诉行为进行审定作出评价的同时,应当秉持着全面了解技术、积极探究原理、深入思考甄别、依法审慎处理的原则。
三、探索平台责任与创新发展平衡之道
2025年是中国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一年,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积极创新,产业生态持续优化。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挑战,需要政府、司法、学界、产业界多方协同,共同构建一个既能有效保护权利,又能充分激发创新的数字版权新生态。产业界的代表从实践角度,提出了数字版权保护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思路。
百度集团法务部诉讼负责人张莉莉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人工智能在侵权识别方面的局限性。她认为,美国没有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修改,其中不乏存在平衡产业发展的考量。
对于平台责任边界问题,阿里巴巴集团法务专家郁沛雅进一步阐释道,我国平台责任立法有机融合了对产业政策和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体系。“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与创新,不应该是成为注意义务无限提高的理由。”郁沛雅以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等经典互联网产品为例,分析了不同服务类型的责任差异。她特别提到,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民法典释义》,均明确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事先进行普遍审查的义务。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从微短剧这一新兴业态切入,对微短剧版权保护进行深入探讨。他说,2025年我国微短剧用户整体规模达6.96亿人,市场规模将达677.9亿元,但“播出即盗版”已成行业常态。“微短剧盗版形式多样化,包括电商平台贩卖、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引流盗版、短视频搬运等。”丁道勤分析了维权面临的三大难点:盗版成本低、维权时效慢、判赔额度低。“由于微短剧‘生命周期短,一次性上线即更新完毕’的特点,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用户转化与商业价值实现。但盗版往往是在热度最高的时候进行,使得成本难以收回。实际来看,影响到广大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丁道勤提出了三项应对建议,强化平台主动治理责任,建立有效的版权审核机制,针对微短剧进行主动版权治理,探索多元合作的模式,形成良性的共赢生态;提升微短剧“通知-删除”治理效率,贯彻落实快速处理机制,压实平台事后注意义务;加大侵犯微短剧版权的司法救济力度,优化赔偿计算方式,强化司法救济时效性,通过诉前诉中禁令建立及时阻断侵权行为。
四、多方协同构建数字版权新生态
在数字经济成为高质量发展关键引擎的今天,版权制度不仅是文化创新的保障,更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版权生态,需要政府、司法、学界、产业界的持续对话与协同努力。
张莉莉从产业角度呼吁:“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能够平衡平台经济发展、平衡公共利益、平衡创新发展,实现版权保护和平台经济的平衡发展。”
管祖彦提到,解决数字版权问题有必要进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完善,也就是完善证据规则。此外,由于数字版权所展示的一些新问题,在司法保护中也要考虑既要善用经济学的方法,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尽量准确确定赔偿,通过设立一些赔偿指标体系量化分析赔偿标准,形成预期,从而精准反映出数字版权市场价值,对侵权行为产生威慑力。
“数字版权行业既呼吁权利保护,同样也需要鼓励创新,而对于这二者的平衡,也是在司法保护中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李思頔提到,数字时代司法保护需要实现三个转型:从单纯侵权认定到综合价值衡量,在判断侵权的同时,要考量技术发展、产业生态、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从个案裁判到规则引领,通过典型判例明确规则,引导行业预期和行为;从被动审理到能动司法,积极了解技术原理,前瞻性地回应新型法律问题。
面对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技术浪潮,传统的版权制度需要智慧地调整与创新,但激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核心理念始终不变。版权管理部门也将立足职责,聚焦数字时代版权发展的需求,通过完善适配技术前沿制度与规则,运用数字技术强化精准执法和协同治理,优化公共服务与营商环境,推动版权运营和价值转化。
中国数字版权事业正在探索一条兼顾保护与创新、平衡各方利益、融合技术赋能的特色发展道路,以期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